海關總署文件 署稽發[2014]226號 摘錄 (關聯到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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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8日,海關總署以署稽發[2014]226號發布,關于開展企業自律管理工作適用有關政策措施和處理標準通知文件,內容摘錄如下:
一、海關發現之前(含海關稽查通知前),企業主動向海關書面報明并能夠及時糾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由企業稽查部門受理后按照規定直接做出處理,海關原則上不予行政處罰:
(一)漏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10%以下,且單位漏繳稅款在人民幣25萬元以下,或者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可能多退稅款占應退稅款的10%以下,且可能多退稅款在人民幣25萬元以下的。
(二)屬于程序性違規,未影響國家稅款征收、出口退稅管理或者許可證管理的。
二、海關發現之前(含海關稽查通知前),企業主動向海關書面報明并能夠及時糾正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本通知第一條所列情形除外),海關原則上予以減輕處罰,處罰幅度按下列標準掌握:
(一)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以貨物(物品)價值為基準處罰的案件,處以貨物(物品)價值2%以下(含本數,下同)的罰款。
(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以漏繳稅款為基準處罰的案件,處以漏繳稅款20%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以申報價格為基準處罰的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的案件,處以可能多退稅款20%以下的罰款。
三、企業在海關稽查過程中,主動向海關書面報明《海關稽查通知書》所列稽查范圍之外,且海關尚未掌握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海關原則上予以從輕處罰,處罰幅度按下列標準掌握:
(一)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以貨物(物品)價值為基準處罰的案件,處以貨物(物品)價值5%的罰款;
(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以漏繳稅款為基準處罰的案件,處以漏繳稅款30%的罰款;
(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以申報價格為基準處罰的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的案件,處以可能多退稅款30%的罰款。
四、對于自律管理試點期間通過自查發現少繳或漏繳稅款并主動補繳的企業,海關根據企業申請并經本關法規、關稅、稽查部門會商,認定符合《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海關稅款滯納金減免暫行規定>的通知》(署稅發[2012]437號)第四條第(三)項關于“補繳相應稅款滯納金確有困難”情形的,原則上酌情減免補繳稅款滯納金。
五、對于企業通過自律管理主動向海關報明問題的情形,可以作為海關對企業類別特殊調整的重要參考依據。
六、企業采取制造虛假材料、提供虛假陳述、虛構事實及隱匿、消滅證據材料等方式故意隱瞞自身問題的,海關應啟動稽查程序對其實施稽查。